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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袁晓林受贿案,对被告人袁晓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晓林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协调公司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1997年至2021年,收受钱款共计1600余万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袁晓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袁晓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编辑:唐梦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