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体制不顺,地名命名、更名‘随意、任性’,部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五花八门,引起社会不满,亟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在解读《条例》时说到。
《条例》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规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跨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的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
为了防止“任性”更名,《条例》规定了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命名、更名和废名的,《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要提供免费换发证照等服务。
《条例》对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范。地名标志由汉字和汉语拼音字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