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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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组织评审要求
(一)开展新一轮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1.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所有备案有效期届满的评委会(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新组建的评委会,以及原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评委会均须于2023年5月30日前,登陆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模块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
3.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相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统一对社会公布。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组建的评委会不得组织职称评审,违规发布的职称信息和颁发的职称证书一律无效。
(二)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业绩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严格评审程序
1.各盟市、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3.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4.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盟市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5.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盟市、评委会、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
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盟市(旗县)、评委会、区直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
6.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7.从2023年起,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评委会通过时间;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认定单位审核通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