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孙某君、孙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Y号北房东起第三间房屋过户手续,将东起第三间房屋过户到孙某君名下。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西城区Y号,北房东起第三间房屋产权人是孙某旭,北房东起第四间房屋产权人是孙某贤(孙某君、孙某峰的父亲)。被告孙某旭于1995年通过公证的形式,将西城区Y号北房东起第三间房屋赠与孙某贤,并当即交付受赠人使用,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资料图)
2011年11月6日,孙某贤留下遗嘱“我二弟孙某旭赠与我的一间房产,由我长子孙某君继承”。2013年3月孙某贤去世后,原告孙某君即为《赠与公证书》中涉及到西城区Y号北房东起第三间房屋的权利人。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判决,确认被告孙某旭于1995年3月10日签订的《赠与公证书》有效。因双方无法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受赠人孙某贤去世长达18年期间内未履行,事实上早已不再履行,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原告非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义务。3、原告起诉书诉称“当即交付受赠人使用”不是客观事实,涉嫌虚假陈述。孙某贤从未没有居住使用过东侧第一、二、三间房屋。
法院查明
孙某贤、孙某旭、孙某贵系孙某达(1989年6月死亡)与秦某琴(1993年6月死亡)之子。孙某君、孙某峰系孙某贤(2013年3月死亡)与杜某兰(1967年11月12日死亡)之子。北京市西城区Y号3幢1层房屋,建筑面积为40.2平方米,现登记在孙某旭名下。该房屋登记表备注处显示3号房为2间。
2020年,孙某君、孙某峰起诉孙某旭赠与合同至本院,要求确认孙某旭与孙某贤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孙某旭反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经审理,本院作出判决,判如如下:一、确认孙某旭与孙某贤于1995年3月10日签订的赠与书有效;二、驳回反诉孙某旭的全部反诉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9月9日生效。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北京市西城区Y号3幢1层房屋为两间,由孙某峰居住使用;北房东起第三间房屋即16号3幢1层西侧房屋。
裁判结果
孙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孙某君办理北京市西城区Y号3幢1层西侧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孙某贤与孙某旭之间签的赠与书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现孙某君、孙某峰作为孙某贤的继承人,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Y号3幢1层西侧房屋过户至孙某君名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孙某旭的辩称意见系基于赠与书的效力所述,法院不予采信。